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1910号
原告:襄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59422401910。
法定代表人:赵长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35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襄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襄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襄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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