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襄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1913号
原告:襄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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