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蜈支洲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蜈支洲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气垫船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72执1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蜈支洲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蜈支洲岛五星级中心酒店C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02417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气垫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55号7号楼10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642094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蜈支洲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气垫船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返还货款人民币157896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16.72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552.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渔船、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通过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企业信息,还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经营、生产等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上***气垫船有限公司所属的“亚-730型小型全垫升气垫船”(型号:RU-AAB00121B818),后因上***气垫船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等情形,申请执行人海南蜈支洲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该船舶暂缓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1595776.7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