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远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538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坤,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红芳,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和平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书,执行董事。
被告: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武尚涛,董事长。
被告:北京远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政府东配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经理。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远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慧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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