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2233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北京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政府东配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庄江波。
被告: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和平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书。
原告***与被告北京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韩文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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