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6305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现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和平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51006003T
法定代表人:胡运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良,男,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2020年11月2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虹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