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9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006003),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颜福俊,总经理。
***申请执行**、***、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8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129920元、案件受理费341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97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泸州市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5执9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戚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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