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137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阳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东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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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施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