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7689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市中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349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323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并明确表示自愿撤回强制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执7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