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民初6094号
原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3231K。
法定代表人:杨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8394550H。
法定代表人:徐建高。
原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总计10759550.3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07年起开始合作,原告将承包工程中的路基土石方、桥涵结构、雨污水管道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道路水稳基层及沥青面层分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3月20日,双方经结算互抵,确认截至2017年3月15日,被告尚结欠原告工程款10759550.37元。
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工程分包关系及结欠原告的工程款均属实;被告现关门停业,暂无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始,被告将其承包的多项道路建设工程中的水稳基层和沥青面层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且在工程完工后,双方针对每项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予以了结算。
2017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核对,被告尚结欠原告通闸路、金湖路等工程的工程款总计10759550.37元。
以上事实,有工程结算单、协议书、工程款明细、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工程分包关系属实,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将其承包的多项道路建设工程中的水稳基层和沥青面层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约施工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但被告未能向原告全面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后双方经核算,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工程款总计10759550.3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欠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59550.37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79元,由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17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3179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