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艺工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优艺工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之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8476号
原告:北京国之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B81。
法定代表人:田书装。
被告:成都优艺工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和里南端1-98号3栋1层8号。
法定代表人:罗凌捷。
原告北京国之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优艺工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国之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之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之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