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7637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王强,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成都优艺工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济大道739号1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罗凌捷。
原告***与被告王强、被告成都优艺工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 霍志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彭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