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艺工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兴商贸有限公司、悦装(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4866号
原告: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裕曦路9号院4号楼3层1-2302。
法定代表人:张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菊,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贞,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悦装(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兴道18号1号楼1门1-10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罗凌捷,董事长。
被告:成都优艺工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济大道739号1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罗凌捷,董事长。
原告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悦装(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优艺工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3元,由北京***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占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静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