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4664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侃,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箭航天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3号院9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张昌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苛林洁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66号院2号楼4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鲁,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成都优艺工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和里南段1-98号3栋1层8号。
法定代表人:罗凌捷,经理。
被告:魏玉根,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迪,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强,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宁,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蓝箭航天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苛林洁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艺工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玉根、王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2020年12月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运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