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云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云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某某某某养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执292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云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号一期综合体ONE城(4)2-15号。
法定代表人:许彦。
被执行人:贵阳******养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开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白马村。
法定代表人:郭梅梅。
本院在执行(2021)黔0121执2928号贵州云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养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自行和解达成长期给付协议,本案从其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黔0121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或判
决书再予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