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美宜嘉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84民初617号之一
原告成都美宜嘉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美宜嘉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美宜嘉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成都美宜嘉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含菡
书记员  宛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