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顺宏利商贸部、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3950号
原告:攀枝花市东区顺宏利商贸部,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21QUM7Y。
法定代表人:倪宏栋,该公司经理。
被告: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住所:四川身个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信用代码:91510411MA64DYX80Q。
法定代表人:蒋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东区顺宏利商贸部与被告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市东区顺宏利商贸部于2021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东区顺宏利商贸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东区顺宏利商贸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东区顺宏利商贸部负担。
审判员  王瑶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