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蒋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平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东首兴隆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西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平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2022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宁照铜
审 判 员 张绍方
审 判 员 吉洪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辉
书 记 员 李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