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财保12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海阳装饰部,经营场所: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商业路一村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经营者:吴云仁,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申请人: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蒋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海阳装饰部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