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撼海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财保35号 申请人:攀枝花撼海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丫口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奕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攀枝花撼海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江河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3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昆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