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恢41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吉林,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吉林,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张吉林,男,汉族,1970年6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01197006095317,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担保人:徐慧,女,汉族,1981年11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02198111230622,住泰兴市。
担保人:祁发荣,男,汉族,1984年5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405035410,住泰州市市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皇印象江苏生物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9846.13元,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于2018年2月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余款从2018年3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2、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30000元,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保证从2018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愿对上述全部款项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两被执行人其中一次逾期未还款,则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全额11639846.13中扣减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6630元,减半收取48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15元,原告负担18315元,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汉皇印象江苏生物饮品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两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8日前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执行案号:(2018)苏1283执1054号。在首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遂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906246.13元,并要求张吉林、徐慧、祁发荣对前述案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后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三担保人于2021年9月2日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三方一致确认还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706246.13元(已扣减被执行人已给付20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3月,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元;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8月,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0元……三担保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和担保人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两被执行人及担保人采取的执行措施。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昀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