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3破申1号
申请人: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向荣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2530372900。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锋,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普因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开发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3290449224。
法定代表人:葛啸虎,董事长。
2022年5月31日,申请人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普因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6月5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内蒙古普因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普因药业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一、内蒙古普因药业有限
公司名下资产可以偿还案涉债务,截止到2022年4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总计843907723.39元,公司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二、公司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营业收入可以逐步偿还对外债务。因控股股东出现财务危机及受疫情影响,公司在2021年下半年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导致一段时间停产。出现困难后,公司积极引入投资人,目前已有产业投资人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公司已于2022年3月逐渐恢复生产经营,产品也在对外销售,随着产品的不断售出,公司营业收入完全可以偿还对外债务。三、破产清算不符合包括企业员工、国有股东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内0403民初3483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尚欠工程款2299315元及利息未付,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后未能执行。被申请人内蒙古普因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开发试验区,其工商登记机关为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9800万元。因被申请人控股股东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出现财务危机以及受疫情影响,导致被申请人2021年下半年停产。针对被申请人目前遇到的经营困难,被申请人所在市、区政府召开纾困会议,帮助企业做好协调金融机构、企业重组等具体工作。现被申请人已引入产业投资人,并于2022年3月恢复生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案件适格主体,本案亦属本院管辖。因被申请人控股股东财务危机及受疫情影响导致
停产,被申请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考虑到现被申请人资产总额明显大于债务总额,市区两级政府正在针对企业经营困境予以纾困,现被申请人已引入产业投资人并恢复生产,被申请人将逐步具备清偿能力等因素,故对申请人破产清算申请暂不予受理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内蒙古普因药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史永峰
审判员 闫雪竹
审判员 刘晓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