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678号之一
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年,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西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超,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干事。
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17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燕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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