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2314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马玲玲,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向荣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8元,减半收取267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张梅生
人民陪审员  羊彭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