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秀美山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华光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秀美山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4民初8529号
原告:新疆华光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73号梧桐大厦1。
法定代表人: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新疆秀美山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鹅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华光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秀美山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华光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光智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尚晓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童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