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427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12日生,哈尼族,住新平县。系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云0427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期内利息164,589元(自2017年9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二、由被告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利息的资金占用损失41,147元(自2018年7月1日起以164,5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三、上述第一、二项借期内的利息及逾期支付利息的资金占用损失共计205,736元,该款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55,736元;四、若被告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被告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若被告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就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六、案件受理费14,516元,减半交纳7258元,由被告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告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5736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10月9日、10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及调查查明:一、被执行人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及股权均抵押于新平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二、被执行人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曾华与案外人祝朝福共有一幢位于新平县的房产,该房产抵押于通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且该房产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以其他案件轮候查封,不能处置;三、被执行人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曾华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云F×××××昊锐牌汽车,该车辆抵押于深圳前海齐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且该车辆被通海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以其他案件轮候查封,不能处置;四、被执行人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标的较大,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平曾华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