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城民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亨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赵恒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4执恢1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民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15054D。
法定代表人:严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倪璐,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冉赤农,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陕西亨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组织机构代码:29446612-0。
法定代表人:冯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恒,男,汉族,1957年3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曹阳中区,身份号码:61010XXXX70318575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峰,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女,汉族,1960年8月6日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西半截巷2A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民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陕西亨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赵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390万元及利息等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恒以陕西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义持有陕西信达实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进行评估及网络拍卖。现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民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本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该拍卖财产以抵偿债务5657429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