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城民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7969号
原告:成都海蓝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雷,四川润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甫,四川润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城民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6层619-620室。
法定代表人:严旭。
原告成都海蓝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城民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海蓝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海蓝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