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2民初1842号
原告:湖北斯开乐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富康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065384X0。
法定代表人:闫光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326068160X。
法定代表人:常付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斯开乐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斯开乐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斯开乐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斯开乐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计3088元,由原告湖北斯开乐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琼
审判员 高玉祥
审判员 贾 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