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斯开乐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襄阳斯开乐机电消防有限公司与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82财保95号
申请人***开乐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富康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锦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开乐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老河口市联众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900,000元到期债权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共同共有登记在其名下位于襄阳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锦绣天池玉兰苑5幢2单元1层2室房屋(建筑面积116.88平方米,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XXXX85-2号)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期限届满未予偿还,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又属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华名下位于襄阳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锦绣天池玉兰苑5幢2单元1层2室房屋(建筑面积116.88平方米,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XXXX85-2号。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老河口市联众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900,000元到期债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乐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