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茂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茂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1002民初156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湖北茂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四组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系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茂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湖北茂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造成的树木遗失损失赔偿折价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春节后,沙市区住建局通过招标找到茂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东苑社区对瑞安小区进行旧改。因为原告家的树妨碍挖掘机进场,于是施工前由街道主任、施工方协商,由施工方将树移栽至围墙边,后来施工方进行移栽,两个月后,因为做地坪,施工方把树移起后遗失。 被告湖北茂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案涉树木不是在私人区域,而是在公共区域,本案的树木是否是原告栽种的不清楚;原告要求赔偿5万多元,经社区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公司拆迁的区域本身就是乱搭建的区域,所以我们才将该区域进行拆迁,后来我公司就收到了原告起诉的材料,我公司对该事宜并不是很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自述其位于沙市区瑞安小区××医的高职楼)房屋内中的两颗四季金桔、三棵栀子花树、一颗桂花树因所在小区旧城改造被施工方即被告茂育建设公司移走后遗失,后经东苑社区组织原告***、被告茂育建设公司协调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本案争议焦点系争议标的物即树木所有权权利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根据本院在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的沙市区××路××号(三医宿舍)3栋2**1层2号房屋{现荆州市沙市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为***,并非本案的原告***;原告***现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其是瑞安小区3栋2**102室土地的所有权人,且也并提交证据证实其所述的树木由其进行栽种或予以购买;故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