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财保249号
申请人:甘肃天迈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武威和德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爱云,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史爱云。
申请人甘肃天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威和德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史爱云的银行账户资金及其它财产在80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甘肃天迈建设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为:6413430181820200000008)为此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威和德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史爱云的银行账户资金及其它财产在8000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天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彦斌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