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众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雄关天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众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876号
原告:嘉峪关雄关天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发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众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蒲晓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嘉峪关雄关天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与被告嘉峪关众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天石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石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雄关天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计1576元,由嘉峪关雄关天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运  兴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娜娜
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