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瑞特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执1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9号24栋2楼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文忠。
被执行人:广西瑞特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62号中诺工业楼第15层1529-1550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流芳。
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瑞特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南仲裁字7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瑞特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南宁市宁国用(2013)第601785号】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南宁市兴宁区、西乡塘区、青秀区、江南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有关消费令,对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已将本案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卢玉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忠
书 记 员 罗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