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4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白沙大道19号24栋2楼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利息回复材料》中支付一般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计算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异议人于2017年7月3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利息数额及起算时间,计算方式作出明确意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利息回复材料》显示利息的计算结果:(1)从2009年5月12日起按加倍支付利息方式计算致2016年12月31日,利息为281853.78元;(2)2006年10月1日起按一般利息计算致2016年12月31日,利息为352643.37元。异议人认为利息的计算结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核实本案事实、证据,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本案。
***称,1、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被执行债务本息已提出过执行异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执复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据此,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无权就本案提出异议;2、从2009年5月12日起,执行加倍利息不仅依法有据,而且是必须的;3、本案本金加正常利息再加罚息计算,起始时间亦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综上所述,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己无权就本案的执行再次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与***、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利息数额及起算时间、计算方式作出答复。同月13日,本院将2016年12月20日在法院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系统打印的关于本案利息的计算结果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委托计算利息函》复函(上述两份材料即异议人称的《利息回复材料》)送交异议人。异议人认为利息的计算结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利息回复材料》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向异议人送交的《利息回复材料》并非法律文书,而是利息计算的参考依据,本案最终的利息数额确定应以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为准。异议人对《利息回复材料》提出异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可提出异议的情形。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唐伟杰
审判员 韩振森
审判员 黎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栾棉
书记员黄凤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