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财保7号之一
申请人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崔木镇街道兽医站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FKXUXB。
法定代表人闫亚琴,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皋县石洞镇庄子坪村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MA74UTN611。
法定代表人杨建礼,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做出(2021)陕0329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44万元。申请人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44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