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财保7号
申请人: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崔木镇街道兽医站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FKXUXB。
法定代表人:闫亚琴
被申请人:***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皋县石洞镇庄子坪村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MA74UTN611。
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44万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4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