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润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114号

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崔木镇街道兽医站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FKXUXB。

法定代表人闫亚琴,任公司经理。

被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庄子坪村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MA74UTN611。

法定代表人杨建礼,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1年7月,住皋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4元,减半收取3802元,由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