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114号
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崔木镇街道兽医站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FKXUXB。
法定代表人闫亚琴,任公司经理。
被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庄子坪村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MA74UTN611。
法定代表人杨建礼,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1年7月,住皋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4元,减半收取3802元,由原告麟游县纳米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