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352号
申请人: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孙证正,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账户内存款20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37300390119142693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西域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在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账户内存款20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摆华英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