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3823号
原告:苏州银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和安路355号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路,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8989号创新孵化中心A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飞,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银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诉被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银联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6163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其为被告供应电机及相关配套辅材。其依约供货并开具发票,被告却未按约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国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协商不成时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协商不成时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纠纷应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