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186号
原告:西安富华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金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定,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学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富华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富华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富华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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