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0594号
 
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银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顾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路,江苏盛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学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飞,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培鑫,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银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联公司)与上诉人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国仪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5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苏州银联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5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银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0857元、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5857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西  平
审 判 员  孙      鹏
审 判 员  何 育 凯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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