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与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XXX村**,公民身份号码61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XXXX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97450366Q。
法定代表人:黄学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141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55.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827.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072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366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就该案争议已提起诉讼,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1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