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再92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叠翠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伟力,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德天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镇政府北侧10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西祥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执行董事。
申诉人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北京市德天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978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民监[2016]11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民抗1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因与北京市德天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本案再审请求,双方纠纷彻底了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孙盈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