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5执896号
申请人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西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微、郭辰琛
被执行人内蒙古库布其新能源装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
本院受理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库布其新能源装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我院(2019)内0625民初1998号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用238640元及3案件受理费2493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8月14日网络查询,之后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手续;经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25执8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王怀义
审判员 单志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