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1899号
原告: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城叠翠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崔西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荣,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公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卫红,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阴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荣、迟公化,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卫红、刘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蒙阴公司不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59 460元;2、蒙阴公司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 46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在蒙阴公司的项目工程中提供木工劳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6月20日,***在工地受伤,现***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工伤伤残玖级。蒙阴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0241号裁决书,故起诉。
***辩称,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蒙阴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出具书面离职声明的方式与蒙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蒙阴公司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同意蒙阴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到蒙阴公司的工地工作,岗位是木工,工资按日计算,每日400元,实际上班到2021年6月20日,工资实际支付至2021年6月20日。2021年6月20日,***在蒙阴公司的工地因工负伤,2021年7月29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9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载明***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蒙阴公司已在***工作的项目趸交了工伤保险。2021年11月2日,***向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1.确认***与蒙阴公司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蒙阴公司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5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50元、二次复查费382.1元、交通费48.16元;3.蒙阴公司支付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工伤医疗费1444元;4.蒙阴公司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59
460元;5.蒙阴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 19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 4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 460元。2022年1月13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0241号裁决书,裁决:1.蒙阴公司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59 460元;2.蒙阴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 460元;3.蒙阴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5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二次复查费及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工伤医疗费;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的伤情,其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蒙阴公司应按原待遇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对蒙阴公司要求不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59 4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蒙阴公司的项目工地受伤,蒙阴公司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故对蒙阴公司要求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
4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对于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0241号裁决书第三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59 460元;
二、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 460元;
三、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报销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5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二次复查费及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工伤医疗费;
四、驳回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杨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琛
书 记 员 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