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289号
申请人: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城叠翠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崔西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朋,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
法定代表人:李宏强。
申请人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08316.1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8316.13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金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