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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991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男,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男,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北京安宁威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3号院1号楼1至11层101内3层3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城叠翠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安宁威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蒙阴沂蒙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