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申海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固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甘肃申海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3183号
原告:兰州固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2294号-16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申海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65号第9层009室。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固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申海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固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1元,由原告兰州固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金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