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四川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23财保7号******
申请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4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申请人:***,女,生于1977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申请人:四川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城北支行的资金9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城北支行的资金99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